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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消息】工地1人以上疫情确诊的,视为重大安全事故!

[2020-02-11]   来源:大立教育北京分校   阅读数: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许多省市的住建部门都对自身省市建设工作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近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纳入住建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的通知》。

  《通知》中明确指出:

  住建领域从业单位未落实主体责任,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造成疫情传播的严重后果,由住建主管部门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信用扣分:

  造成1人以下疫情确诊, 3人以下被隔离的,视为一般安全事故;

  造成1人以下疫情确诊, 3~10人被隔离的,视为较大安全事故;

  造成1人以上疫情确诊的,视为重大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上疫情确诊的,依法依规予以一定期限市场禁入。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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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纳入住建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的通知

  成住建防疫发〔2020〕22号

  成都天府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全市各住建行业协会、相关从业单位:

  武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局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为加强我市住建领域疫情防控和有序组织推动复工复产,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住建领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成住建发〔2020〕35号)等一系列文件,明确了相关责任、标准和流程,下一步还将随疫情变化集中研究、分类解决复工复产的制度安排。为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督促住建领域各从业单位严格履行法定防疫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相关文件,经研究决定,将住建领域各从业单位疫情防控工作纳入信用评价管理,现通知如下:

  实行企业责任包干制。住建领域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住房租赁、物业服务和中介机构等从业单位应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相关文件明确的法人单位主体责任,认真做好复工复产前人员的全覆盖排查,做到应查尽查、分类管理;达到复工复产标准,经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能复工;复工后应严格落实各项防控制度,确保复工复产安全,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停工停产,迅速启动应急处置流程,直到疾控部门评估合格后方能复工。

  住建领域从业单位未落实主体责任,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依照违反安全生产作业规程的相关信用评价标准实施信用扣分。

  (一)未按规定对所属人员开展全面排查的;

  (二)谎报、瞒报、故意错报疫情防控信息的;

  (三)未达到复工复产标准擅自开工的;

  (四)复工复产后未按规定开展日常疫情防控的;

  (五)发现疫情后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处置或处置不合格便擅自复工的。

  住建领域从业单位未落实主体责任,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造成疫情传播的严重后果,由住建主管部门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信用扣分:造成1人疫情确诊, 3人以下被隔离的,视为一般安全事故;造成1人疫情确诊, 3~10人被隔离的,视为较大安全事故;造成1人以上疫情确诊的,视为重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疫情确诊的,依法依规予以一定期限市场禁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住建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全市住建领域从业单位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信用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疫情防控监督职责,隐瞒、谎报、缓报疫情,或发现疫情后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单位,应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疫情传播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市各住建行业协会要主动扛起防控责任,加强沟通协同,配合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行业内疫情防控工作。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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