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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发布:关于建造师资格不得再以临时参与投标,注册建造师价值再次提升!

[2020-03-09]   来源:大立教育北京分校   阅读数:

  不久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通知》指出,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近日,贵州省住建厅发布《关于修订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有关条款的通知》。

  通知明确指出:

  删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公告和文本对临时建造师的表述,即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一级、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不得再以临时建造师资格参与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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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原文:

  关于修订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有关条款的通知

  (黔建建通〔2020〕20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应对各类风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实施全省建筑业工程担保制度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创新建筑市场监管方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省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通知》等要求,现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临时建造师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要求,删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公告和文本对临时建造师的表述,即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一级、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不得再以临时建造师资格参与投标。

  二、关于失信投标人

  资格预审环节。采用资格预审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资格预审申请人的信用核查结果在接收资格预审文件现场公开,经核查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招标人应当拒绝接收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购买招标文件环节。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时,经核查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招标人)应当拒绝其下载(或购买)招标文件。

  投标环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投标人的信用核查结果在接收投标文件现场公开,经核查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将视为投标资格无效,招标人应当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并退还投标保证金。

  中标候选人公示环节。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时,经核查确认中标候选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将视为中标候选人资格无效,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投标人在任一环节,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其资格均无效。

  三、关于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保证金交纳。

  1、投标保证金形式:投标人可以使用下列形式之一提交投标保证金:银行转账、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险。

  (1)银行转账: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到招标文件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上缴账号应与投标保证金转账回单上账号一致。

  (2)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由银行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标段、保证金金额、保函有效期、银行官网网址。(详见附件1)

  银行保函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银行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3)担保保函:

  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担保保函由工程担

  保公司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

  标段、保证金金额、保函有效期、工程担保公司官网网址。(详见附件2)

  担保保函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工程担保公司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4)保证保险:

  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工程保证保险。保证保险由保险公司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标段、保证金金额、保单有效期、保险公司官网网址。(详见附件3)

  保证保险通过互联网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为纵深推进我省大数据战略行动,大力推广使用电子保函,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开具的电子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险,可直接在交易系统中确认。

  2、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提交:

  (1)银行转账:递交时间:

  户名:

  开户银行:账号:

  (2)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险:

  银行转账、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险的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印章)应作为投标文件中资格审查的组成部分,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二)投标保证金退还。

  以银行转账形式提交的保证金:公示期结束后,招标人应在10日内书面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有异议或投诉情形的除外)。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并书面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于5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投标有效期后招标人仍未书面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将视为招标人同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主动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关于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形式:中标人可以使用下列形式之一提交履约担保:银行支票、汇票,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险。

  五、关于质量保证金

  强化工程质量保证银行保函的应用,以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银行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六、关于财务状况

  删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关于财务状况的表述,即不需要提供银行资金证明、银行授信额度。

  七、关于主要清单项目

  对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个数,保留不少于25个,删除不多于100个的规定。

  八、关于电子招标投标

  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全程使用电子版材料。

 附件:

通知原文及附件.pdf

  1. 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

  2.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格式)

  3.投标保证金保证保险(格式)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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