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发布了关于征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文,近日,应急管理部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草案进行了二次征求。
草案第八条中提到了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相关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此次征求意见与之前的改动包括:
第九条
【修改后】(五)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修改前】(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第三十二条
【修改后】提倡高层住宅建筑的居民家庭制定火灾疏散逃生计划,并配置必要的灭火和逃生疏散器材。
【修改前】高层住宅建筑的居民家庭应当制定疏散逃生预案。
第三十四条
【修改后】
第三十四条不具备自主维护保养检测能力的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应当聘请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存在故障、缺损的,应当立即维修、更换,确保完好有效。
【修改前】
第三十四条 高层建筑内的消防设施应当由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存在故障、缺损的,应当立即维修、更换,确保完好有效。
(新增)第五十一条 (九)在高层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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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我部组织起草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5月2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法规处,联系电话:010-83933810,邮政编码:100054。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ujx@chinasafety.gov.cn。
感谢您的参与与支持!
附件:
1.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关于《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
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
202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