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从这起事故中,能得到的教训是什么?
【参考答案】
这是一起因从业人员不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案例。
《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本案中,易某虽然身为煤矿安全员,但并不懂矿井安全生产知识,在井下不检测瓦斯浓度,就开始试钻,并在作业中带电换接,引发爆炸事故。其教训是深刻的。
实践中,不少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特别是一些农民工、外来工,普遍缺乏安全生产知识。生产经营单位又忽视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或者开展的一些培训质量不高、效果不好,使从业人员不能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往往既是事故的最大受害者,又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也有一些从业人员素质偏低,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积极参加,或者应付了事,没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更谈不上具备自救、互救的能力,这是酿成大祸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并主动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